【导语】: 昨日,市法制办全文公布了《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稿)》共分九章,对机场运营及服务管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等作出规定,重点对航班延误的处置进行了规范。
为了加强宝安国际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对《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市法制办审查。
我市《机场管理办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本次《办法(修订稿)》共九章八十七条,主要对机场的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机场安全管理、机场运营及服务管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驻场单位工作协调制度、机场交通和环境管理等进行规定。
社会各界可于11月2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法制办,渠道为: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并在信封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发送电子邮件至xiexy@fzb.sz.gov.cn。
附: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原文节选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禁止危害航空安全行为】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三)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瞒报品名,违规运输锂电池;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
(五)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志;
(六)狩猎、鸣枪、射击、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具;
(七)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及其他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八)冲击、堵塞安检通道或者登机通道;
(九)使用激光等强光照射航空器;(十)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收费标准及公示】
机场服务收费应当执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依法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航班延误处置】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航班延误处置应急预案。发生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班动态信息,会同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根据航班延误处置应急预案,协调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