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管理
123号令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此外,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
驾驶证降级
新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不存在降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