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头车超载“一超四罚”
为从源头上治理“泥头车”超载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重、中型载货汽车超载的,除处罚驾驶员外,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营运车高速公路上下客罚经营单位。为严厉打击营运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在规定对驾驶人和上下车的乘车人进行严厉处罚的基础上,还规定要对营运车辆所属的经营单位予以一万元罚款。
高速路公交车上乘客站立,司机、单位均受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既罚驾驶人,也罚车辆所属经营单位。
严重违章纳入征信体系
《条例》规定四类情形将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社会查询: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扣证三个月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符合条件可免一次罚款
新《条例》体现的是宽严相济,人性化执法和管理,特别增加了市民申诉的环节。
新《条例》规定三种情况下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到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诉,经查证属实的,撤销该违法记录: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符合条件可申请免除一次违法罚款。只要司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条例》特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参加学习考试减少记分。驾车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六分。
提供社会服务一小时
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
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暂扣驾驶证时间。《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交通立法管理的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处暂扣驾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必须由违法行为人完成),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扣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目前具体的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此制度为国内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