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下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使用,并在专用停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
(二)有65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每65个停车位应配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三)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性停车场在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新建经营性停车场按照《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经营性停车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依照无障碍环境建设国家标准执行。
四、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五、经营性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逾期1日处100元罚款。
六、对违反规定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人处500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500元罚款。
本通告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有效。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