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表
一、基本费率确定
商业车险基本费率执行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
二、费率浮动系数说明
(一)费率浮动系数分为个人车辆费率系数和团体车辆费率系数两个部分。个人车辆费率系数适用于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车辆,包括“赔款记录系数”、“险别系数”、“车型系数”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四项;团体车辆费率系数适用于行驶证车主为非自然人的车辆,包括“管理系数”、“经验赔付率和风险水平系数”两项。具体费率浮动系数值详见附表。现行《费率调整系数表》中其他系数暂不使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二)赔款记录系数A根据车辆以往保险年度赔款次数确定,对应A1至A11其中之一,不累加。赔款次数根据计算区间内投保车辆发生的赔款金额不为零的已决案件次数统计,以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记录为准。
方案实施首年,“赔款记录系数”根据自车辆投保之日起上溯一年(365天)期间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赔款次数进行计算。
方案实施第二年开始,费率浮动系数计算区间为“自上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起至本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止”。
在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中无法查到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信息的,视同首次投保商业车险,适用A11系数值。
过户车辆视同本年首次投保商业车险,适用A11系数值。
(三)险别系数B适用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其他险别,其它情况该系数值为1。
(四)车型系数C适用于古老、稀有、特异、购置年限较长或维修成本高昂等具有较高风险的车型,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风险状况据实使用。
(五)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根据投保车辆上一年度交通违法情况分别对应D1至D7,系数D等于D1至D7各项累加之和,如累加之和大于50%,则系数D等于50%。
(六)团体车辆费率系数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安全管理水平、实际使用情况、历史经验赔付等情况据实使用。
三、费率浮动系数的计算
承保车辆商业保险最终费率浮动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计算:
个人车辆最终费率浮动系数=赔款记录系数A×险别系数B×车型系数C×(1+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
团体车辆最终费率浮动系数=管理系数E×经验赔付和风险水平系数F。
承保车辆商业保险最终保险费=商业车险标准保费×最终费率浮动系数。
关于对《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使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更加公平合理,鼓励安全的驾驶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深圳保险业拟对现行费率系数进行优化,建立商业车险保费与赔款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为此,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起草了《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4日至11月25日,广大市民可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信函请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一世界广场A座塔楼24层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浮动方案》意见收集组 邮政编码:518034 传真请发至:0755-83529983 电子邮件:fdfa@szia.org.cn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