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习3
不礼让行人
危险指数:★★★★☆
点评:明明在斑马线上,非但不减速反而按着喇叭呼啸而过,这样的司机最让人讨厌。这种行为不但缺乏基本道德,同时也极易引发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相撞的事故。斑马线是行人的安全线,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案例:2010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陈某驾驶粤B81××6号小型客车从洪湖二街碧水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往地面出口方向行驶至地面平台时,正好小区内一名行人刘某经过这里。小车车头与刘某身体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摔倒,然后小车左前轮又碾压过刘某的身体,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如果当时陈某在小区开慢点,注意避让行人,那么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陋习4
发生事故后占道讲理
危险指数:★★★★★
点评:最近交警部门出台“快处快赔快撤”新规,对轻微事故不快速撤离现场的司机进行处罚。这一做法不单是为了减少擦碰事故造成的路面拥堵,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在深圳就曾经发生过,为了几百块钱的赔偿谈不拢,结果和后面的车发生二次事故,丢了两条人命的惨剧。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发生轻微擦碰,当事司机应尽可能快处快赔,即使报警处理也应将车辆和车上人员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果车辆故障无法移动,应在车后来车方向50~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如果在高速公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案例:2009年7月20日晚,黄某驾驶机动车在广州往深圳方向松岗路段发生故障后停在中间主车道内,未设置警告标志,随后,陈某驾驶小型货车同方向驶来,车头碰撞因故障未设置警告标志的故障车尾部,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勘查取证证实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陈某、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