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维权行为存在以下四大困难:
一、目前汽车行业的安全标准不健全。
汽车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采用的新技术、新理念、新设计、新材料、主、被动安全措施等等,都是由汽车厂家自行开发设计出来,相关的认定标准,国家尚未建立。而每个厂家由于自己设计理念的不同,往往标准也不相同,这就对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造成了极大影响。
二、汽车缺陷的举证责任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标准。
杜亮律师通过收集的和自行参与的汽车案件中,发现司法机关对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是有不同理解的。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厂家进行举证,因为汽车质量缺陷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厂家具有举证优势,由他们举证可以更公平的完成举证责任分配。
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是用户应当完成的首要举证责任,而这个责任如果分配给厂家将导致举证的不合理。
两种观点的各种判决,在现实中都普遍存在,按照杜亮律师的统计,如果是第一种观点,厂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而持第二种观点,用户败诉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