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加强救助基金管理?
答:为加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四是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问:《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创立的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待基金执行一段时间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从有利于救助基金执行和管理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调整。
问:《办法》实施,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为保证救助基金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本地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二是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三是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培训相关人员。
四是财政部会同中国保监会研究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五是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的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