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司机是酒后驾驶依然搭乘,车祸后,乘坐人魏某受伤。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及车主共同赔偿其医药费等30余万元。近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某本人也要承担10%的责任,昨天此案已生效。这种判决在深圳法院尚属首例。
2009年4月4日凌晨5时左右,亚某开着车主敖某的轿车,与朋友唐某、魏某及其妹妹来到深圳一家酒吧喝酒,之后亚某开车拉着3人去吃早餐。但在回程的路上发生车祸。亚某、魏某受伤,魏某伤势较重。
深圳市交警支队南山大队提取亚某血样,认定亚某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亚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魏某、王某都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魏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遂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亚某及敖某共同赔偿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法院认为,亚某和敖某二被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对原告魏某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明知亚某属酒后驾车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遂判决,被告亚某对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魏某249245.7元,魏某本人承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