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公安局对《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深圳市司法局审查。现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进一步发挥救助基金的社会救助作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使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致亡人员依法得到及时、快速、高效的救助,保护受害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公安局对《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深圳市司法局审查。现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1610B室(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tanyg@sf.sz.gov.cn。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说
为有效解决受限于救助范围小、保障金额不足、审批程序复杂、救助渠道不畅等问题,《办法》规定
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内容上,在保持原规定的丧葬费用基础上,将院前急救费用纳入抢救费用范畴,并增加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致贫致困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的情形;
垫付情形上,明确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的情形;
根据医疗机构伤人救治的通常周期,规定救助基金垫付范围为自抢救之时起、最长不超过30天的抢救治疗费用;
特殊情况,确需救助基金垫付超过30天的医疗治疗费用的,由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针对一次性救助最高限定金额较低、救助作用不明显、救助标准不明确、抢救费用明显不足的问题,《办法》明确,
修改逃逸案件3个月后仍未侦破情形下可申请一次性救助;
扩大一次性救助适用人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困并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特困人员批准文件以及受害人死亡证明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申请;
提高救助标准,将原办法“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修改为“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6倍”,约8万元。
针对部分受害人有支付能力故意不支付、恶意以无支付能力为由要求政府垫付救治费用且意图拒绝偿还的问题,《办法》新增追偿手段,
即“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进行追偿”、将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