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事故处理 程序规定明年执行
2009年1月1日起,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开始施行,同时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将被废止。
新《规定》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同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新规”还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同时,增设司机酒后驾驶酿车祸须及时验血、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