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除“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肇事后逃逸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外,当事人应当填写本确认书,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有条件的,可以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
2.自行协商处理:包括既可现场协商赔偿放弃保险索赔,也可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持本确认书前往保险公司索赔;自行协议处理未果须立即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3.巡逻交警发现事故符合本提示应当撤离现场情形而当事人未撤离现场的,交警将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绝交通警察撤离现场指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4.对符合快处条件并采用快处方法自行协商处理或主动撤离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的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或给予口头警告;对符合快处条件而不采用快处方法及时撤离事故现场造成交通堵塞或拒绝交通警察撤离现场指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依法从重处罚。
5.本确认书一经当事各方签署,便视为对记载的事实形态无异议,并将作为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