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教育机构经财务审计无财务违法问题;
2、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十五条、二十二条〕
提交材料:
1、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3、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工作简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4、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5、由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其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十五条、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署意见;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更换新的许可证
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