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培训(进修)学院”;
2、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3、有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4、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5、有与学院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以保证教学、生活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园独立,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亩以上。建校初期,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
6、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
7、学院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
8、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9、新建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4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全日制的不少于600人;
(2)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300万元,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4)形成具有职业培训特色的较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2002年1月9日粤教职[2002]2号)附件5、《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提交材料:
(一)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7、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3、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6、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2、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上,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上,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审批期限:申请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三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