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提交材料:
(一)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3、《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 下载);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 下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 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
审批程序 :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经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市教育局应当组织专家评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市教育局可以派人对评议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的市教育局职能处室,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教育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允许改进。
4、颁发许可证书
市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期限:市教育局自受理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