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十六条规定)
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 下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 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规定)
审批程序:民办学校的筹设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颁发批准证书。
1、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民办学校
申报筹设审批表,经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颁发批准证书
市教育局对同意筹设民办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期限: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