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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修(培训、进修)学院变更等办理指南
2008-11-14 15:14【我要纠错】

  审批条件:

  (1)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培训(进修)学院”;

  (2)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3)有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4)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5)有与学院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以保证教学、生活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园独立,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亩以上。建校初期,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

  (6)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

  (7)学院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

  (8)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9)新建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4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全日制的不少于600人;

  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300万元,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形成具有职业培训特色的较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2002年1月9日粤教职[2002]2号)附件5、《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提交材料:

  1、原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原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4、《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5、原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后教育机构资产及变更后教育机构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变更后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8、变更后教育机构的章程;

  9、变更后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10、变更后教育机构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1、变更并后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12、变更后教育机构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审批程序: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它教育机构),按正式设立教育机构程序审批: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审批期限: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的许可时限三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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