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3)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 | 校园占地面积(M2) | 校舍建筑面积(M2) | 体育设施 | 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
培训学校 | 5000 | 2000 | 两个篮球场 | 30 |
培训中心 | —— | 300 | —— | 10 |
(4)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5)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提交材料:
1、原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原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4、《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5、原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后教育机构资产及变更后教育机构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变更后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8、变更后教育机构的章程;
9、变更后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10、变更后教育机构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1、变更并后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12、变更后教育机构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审批程序 :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它教育机构),按正式设立教育机构程序审批: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审批期限: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的许可时限三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