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拟变更的举办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教育机构。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条、第十条)
提交材料:
1、原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3、原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盖章);
4、拟变更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拟变更举办者盖章);
5、原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6、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四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署意见;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更换新的许可证。
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