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旅游维权小贴士
小贴士1:遇到旅游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的重大和紧急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小贴士2: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根据《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五种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如需向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投诉状或赔偿请求书、相关证据资料,以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小贴士3:遇到哪些情况旅游者可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请求调解解决?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小贴士4:在提交投诉状、赔偿请求书及相关的证据资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客观真实地陈述投诉的事件内容。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切忌含糊其辞,否则会增加调解部门的工作难度,无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案件。
其次,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包括:
(1)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如: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
(2)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它有效的文字资料。
再次,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如果投诉人希望与旅行社以其它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酌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与对方协商,争取尽快达成共识。还有,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任何依据来认定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绝大多数的旅游案件都是不足以支持精神索赔的。
最后,当案件复杂、重大和极难调解时,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不适用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旅游者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高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小贴士5:如何掌握好投诉时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相关旅游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投诉的时效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游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从游客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旅游质监部门自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30日之内进行调解。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受理的案件应在90日之内审理终结。如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