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地宝为您带来深圳市龙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详情请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龙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就近入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划分学位类型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情况进行积分,同一学位类型按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录取。
第二章 积分对象
第三条 小学积分入学对象
符合教育法律规定“年满六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有学习能力,并在龙华区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
(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
第四条 初中积分入学对象
目前就读小学六年级,并在龙华区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 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等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
第三章 学位划分
第六条 学位类型划分
根据申请学生户籍和住房情况,学位类型共划分为6类。
第一类:龙华区户籍,学区内商品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学区商品房,且产权份额在51%以上,下同)或原著居民住房(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股权证》或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及社区工作站证明、房屋合法有效证明,下同)或安居商品房。
第二类: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内商品房或原著居民住房或安居商品房。
第三类:龙华区户籍,学区内租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且已办理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下同)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含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小产权房、父母一方网格居住信息登记、商务公寓、集体宿舍等,下同)。
第四类: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内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第五类:非深户籍,学区内商品房。
第六类:非深户籍,学区内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第七条 学区房的锁定
从本办法正式生效之日起,学区内同一套住房(含集体宿舍、公共租赁房)用于申请学位时,在学制期间,小学6年只允许一户家庭的孩子申请学位,初中3年只允许一户家庭的孩子申请学位,若同一套住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招生报名系统不接受同一套住房重复申请学位。
第四章 积分办法
第八条 学位积分由基础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加分按深圳户籍学生和非深户籍学生分别进行。
(一)基础分
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位类型情况,统一设置基础分为60分。
(二)加分项
1.深圳户籍
(1)居住情况加分。①商品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申请学校学区内自购商品房或安居商品房(要求为住宅用途商品房,且产权份额在51%以上),按取得商品房房产证(或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上购买日期每满1个月加0.1分,商品房或安居商品房购房合同不积分;②租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申请学校学区内租房且能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公共租赁房合同),按《房屋租赁凭证》(或公共租赁房合同)签发日期每满1个月加0.1分,其他类住房不加分。积分不封顶。
(2)户籍情况加分。申请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深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积分,每满一个月加0.1分。积分不封顶。
2.非深户籍
(1)社保情况加分。按照申请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同时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险种)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积分,以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月数作为积分月数,每满1个月加0.1分,补缴月数不纳入积分。积分不封顶。
(2)居住证情况加分。申请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积分,每满一个月加0.1分;如果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一方是深圳户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以父母一方户籍迁入深圳的时间计算积分,每满1个月加0.1分。积分不封顶。
3.积分计算截止日期
学位申请当年的3月31日止。
第五章 积分核定和用途
第九条 积分核定
积分核定以“市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平台”为基础,进行电子比对。核定程序如下:
(一)家长网上填报积分入学材料后,招生报名系统根据家长填报的资料内容自动给出学位类型和初步积分。
(二)学校对家长填报的入学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项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格的,其学位类型和积分正式生效。
第十条 积分用途
积分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招生学位排序录取的依据,只在同一学位类型的学生之间进行排序,不同学位类型的学生之间不排序。
第六章 生源录取和分流
第十一条 生源录取
根据“先类别后积分”的原则,按照学位类型1至6类依次录取,同一学位类型学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生源分流
各部门资料审核总结果合格、但未被申请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学位类型统筹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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