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光明区幼儿园采用分类招生、积分录取的方式,学位类型分为小区配套公办园、非小区配套公办园、非小区配套民办园三种,积分办法详见正文。
光明区幼儿园采用分类招生、积分录取的方式,积分办法及录取规则如下:
一、学位类型及积分办法
(一)小区配套公办园
学位类型 | 基础分 | 加分项目及标准 | 备注 |
第一类: 监护人在小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光明户籍幼儿,且户籍地址和居住地址一致 | 90 | 1.入户时长加分:以适龄幼儿监护人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0.1分/月。 2.居住时长加分:按适龄幼儿监护人在小区内连续居住时长进行积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购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3.社保加分:非深圳户籍幼儿以监护人一方社保为依据,选取养老险和医疗险同时缴纳时间计算积分(截止到2024年4月),补缴的不算积分:0.1分/月。 4.双居住证加分:非深圳户籍幼儿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另一方为深圳户籍)加1分。 | 1.相关积分或加分以审核结果为准。 2.累计积分,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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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监护人在小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光明户籍幼儿,但户籍地址和居住地址不一致 | 80 | ||
第三类: 监护人在小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深圳市其他区及台湾户籍幼儿 | 70 | ||
第四类: 监护人在小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非深圳户籍幼儿 | 60 | ||
第五类: 监护人在小区内租房,光明户籍幼儿 | 50 | ||
第六类: 监护人在小区内租房,深圳市其他区及台湾户籍幼儿 | 40 | ||
第七类: 监护人在小区内租房,非深圳户籍幼儿 | 30 | ||
第八类: 居住在本小区外、居住地与本小区属同一社区幼儿 | 20 | 1.户籍加分 (1)社区内光明户籍:35分 (2)社区外光明户籍:30分 (3)深圳户籍:25分 2.住房加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的(用途为住宅),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3)光明户籍拥有其他住房(自建房、集资房、祖屋,用途为住宅)的,以辖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显示的入住时间或水电费单、煤气单缴交时间开始积分:0.1分/月。 3.社保加分:非深圳户籍以家长一方社保为依据,选取养老险和医疗险同时缴纳时间计算积分(截止到2024年4月),补缴的不算积分:0.1分/月。 4.双居住证加分:非深圳户籍适龄幼儿父母(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另一方为深圳户籍)加1分。 | 1.相关积分或加分以审核结果为准。 2.累计积分,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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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 居住在本小区外、居住地与本小区不属同一社区幼儿 | 10 |
(二)非小区配套公办园
学位类型 | 基础分 | 加分项目及标准 | 备注 |
第一类: 招生范围所在社区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户籍地址和居住地址一致 | 90 | 1.入户时长加分:以适龄幼儿监护人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0.1分/月。 2.居住时长加分:按适龄幼儿监护人在社区内连续居住时长进行积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购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3)光明户籍拥有其他住房(自建房、集资房、祖屋,用途为住宅)的,以辖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显示的入住时间或水电费单、煤气单缴交时间开始积分:0.1分/月。
| 1. 相关积分或加分以审核结果为准。 2.累计积分,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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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招生范围所在社区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80 | ||
第三类: 光明区户籍(非招生范围所在社区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 | 70 | ||
第四类: 光明区户籍(非招生范围所在社区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60 | ||
第五类: 深圳及台湾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 | 50 | 1.入户时长加分:以适龄幼儿监护人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0.1分/月。 2. 住房加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购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 |
第六类: 深圳及台湾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40 | ||
第七类: 非深圳户籍幼儿(含港澳籍),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 | 30 | 1.住房加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购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的(用途为住宅),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2.社保加分:以家长一方社保为依据,选取养老险和医疗险同时缴纳时间计算积分(截止到2024年4月),补缴的不算积分:0.1分/月。 3.双居住证加分:非深圳户籍适龄幼儿父母(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另一方为深圳户籍)加1分。 | 1.相关积分或加分以审核结果为准。 2.累计积分,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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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类: 非深圳户籍幼儿(含港澳籍),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20 | ||
第九类: 招生范围外居住的幼儿 | 10 | 1.户籍加分: (1)社区内光明户籍:35分 (2)社区外光明户籍:30分 (3)深圳户籍:25分 2.住房加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购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的(用途为住宅),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3)光明户籍拥有其他住房(自建房、集资房、祖屋,用途为住宅)的,以辖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显示的入住时间或水电费单、煤气单缴交时间开始积分:0.1分/月。 3.社保加分:非深圳户籍以家长一方社保为依据,选取养老险和医疗险同时缴纳时间计算积分(截止到2024年4月),补缴的不算积分:0.1分/月。 4.双居住证加分:非深圳户籍适龄幼儿父母(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另一方为深圳户籍)加1分。 | 1.相关积分或加分以审核结果为准。 2.累计积分,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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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小区配套民办园
学位类型 | 基础分 | 加分项目及标准 | 备注 |
第一类: 光明区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 | 90 | 1.入户时长加分:以适龄幼儿监护人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0.1分/月。 2.居住时长加分:按适龄幼儿监护人在社区内连续居住时长进行积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购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3)光明户籍拥有其他住房(自建房、集资房、祖屋,用途为住宅)的,以辖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显示的入住时间或水电费单、煤气单缴交时间开始积分:0.1分/月。 | 1.相关积分或加分以审核结果为准。 2.累计积分,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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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光明区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80 | ||
第三类: 深圳及台湾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 | 70 | 1.入户时长加分:以适龄幼儿监护人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0.1分/月。 2. 住房加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购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 |
第四类: 深圳及台湾户籍幼儿,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60 | ||
第五类: 非深圳户籍幼儿(含港澳籍),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监护人产权>50%) | 50 | 1.住房加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购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的(用途为住宅),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2.社保加分:以家长一方社保为依据,选取养老险和医疗险同时缴纳时间计算积分(截止到2024年4月),补缴的不算积分:0.1分/月。 3.双居住证加分:非深圳户籍适龄幼儿父母(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另一方为深圳户籍)加1分。 | 1.相关积分或加分以审核结果为准。 2.累计积分,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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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非深圳户籍幼儿(含港澳籍),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40 |
备注:
(一)所有申请人均需做好居住信息登记
申请学位的住房需为家庭实际居住,申请人所提供的住房证明材料需同实际居住地一致,没有实际居住的住房材料不能用于学位申请。
(二)关于住房类型及锁定
1.合法产权房,监护人产权>50%,幼儿父母在幼儿园招生范围内地有效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所购商品房需在国土部门备案,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在入学当年12月31日(含此日)前,视作实际入住)可为子女申请当年学位。以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发证时间开始积分,购房合同不作为积分依据。
2.租房,公共租赁房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租住合法产权房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住宅用途的《房屋租赁凭证》。签发日期必须是2024年5月31日前,有效期截止日期须在2024年9月30日以后;承租人必须是幼儿的监护人。
3.其他住房,是指拥有合法产权房和租房(持有《房屋租赁凭证》红本)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住房,包括集资房、自建房等,其中光明户籍拥有如下特殊住房可计算居住时长加分:
(1)祖屋:提供辖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2)自建房: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
(3)集资房:提供与集资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收据,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
4.无法提供上述居住材料的,家庭在光明区内实际居住(2024年5月31日前已做好居住信息登记),也可以申请学位。
5.儿童及父母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可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申请学位,不积分,家长在进行学位申请时住房性质选择“居住信息登记”。
6.一套住房只允许一户住户的适龄幼儿用来申请幼儿园学位,申请成功后该房屋即被锁定,一般情况下,一套住房被锁定三年后才解除锁定状态,如该套住房住户的孩子因转学或升学离开现就读的幼儿园,该房屋即被解除锁定状态;用同一住房为多个孩子申请幼儿园学位的,必须是相同监护人。如是租房,对于是否用该房产申请学位,需取得业主(房东)同意,并与业主(房东)做好相关约定。家长可登录“光明区政府在线-政务服务-主题服务-学位申请-幼儿园学位申请房查询”查询房屋锁定状态。
(三)关于户籍类型
1.社区内光明户籍:指的是适龄幼儿户籍及居住在同一社区范围内。
2.社区外光明户籍:指的是适龄幼儿户籍与居住不在同一社区范围内。
3.台湾地区户籍幼儿与深圳市其他区户籍幼儿同等待遇;非深圳户籍幼儿包括港澳户籍幼儿。
(四)尾数超过15天按1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月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五)学位类别以学位申请时核定为准,通过幼儿园初审后将不予变更。
二、志愿填报
家长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每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须填报三个志愿:第一、二志愿可填报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第三志愿须为民办幼儿园,志愿填报完成后,报名系统将自动计算适龄幼儿的初步积分,最终审核及学位类型、积分以各职能部门审核为准,网上报名截止后将不予变更。如志愿选择公办幼儿园的,须满足适龄幼儿父母(或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幼儿园将按照第一志愿进行材料初审。
三、录取规则
(一)录取遵循“先类型,后积分,不同类型不比较积分”的原则,各幼儿园按志愿顺序录取,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相同志愿,按学位类型顺序录取,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依次类推;相同学位类型,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前一类型能全部录取时,不再进行下一类型的录取;当多个申请人积分与录取分数相同且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按以下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1.深圳户籍以父母其中一方入深圳户籍时间长的优先录取(以户口簿显示的入深圳户籍时间为准)。
2.非深圳户籍以父母其中一方缴纳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时间长的优先录取,如缴纳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时长相同,优先录取父母一方在光明区居住时间长的(以居住信息登记为准)。
3.如以上均相同,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4.当小区配套公办园第八类和第九类、非小区配套公办园第九类深圳户籍幼儿与非深圳户籍幼儿同分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深圳户籍幼儿,如深圳户籍幼儿同分,参照第一种优先录取方式;非深圳户籍幼儿同分,参照第二种优先录取方式。
(二)资料审核合格后,所有志愿均未被录取的,适龄幼儿家长可联系仍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由相应幼儿园报区教育局补充录取。
四、特别说明
1.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和未按光明区教育局通知要求的时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光明区教育局。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光明幼儿园】可获光明区幼儿园报名时间/入口、申请材料/流程、招生安排及计划/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