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劳动者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需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
根据2020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需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其他情形,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是劳动者既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用人单位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目前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
疫情期间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电话12345,或在“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上提交违法线索,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第一时间核查,并启动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等各种手段,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2年深圳居家办公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居家办公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人员外,均居家办公或就地转为社区志愿者,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到,全面参与社区防疫工作和社区服务。
非城市保障型企业停止运营或居家办公
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与保障香港供应企业之外,所有企业一律居家办公,暂停生产经营活动。除保障市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之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一律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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