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2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95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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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2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0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的相关规定,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95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80元。
调整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
咨询途径
如有疑问可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755-25832778(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1504,邮箱:swc@mzj.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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