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深四条”新政发布,深圳楼市调控加码。8月14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731”新政中提及的“新供应用地上的商务公寓一律禁售”的执行范围、商务公寓和住房限售认定时间,以及暂停企业买房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执行细节。
这4类情形不纳入商务公寓限售范围
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但有四种情形例外。
第一种情形是: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 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
第二种情形是: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第三种情形是: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第四种情形是: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新建设商务公寓在合同上应注意以下细节
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 年。”
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
个人购房限售时间将写进房产证中
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 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 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 号文规定,XXXX 年 XX 月XX 日前禁止转让。
通知原文:2018深圳楼市新政细则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