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不是执行紧急任务或交通畅通时不准使用。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处500元罚款。
四、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