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业 年 金 制 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均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其 他 政 策
1、延长缴费
本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资金来源等按照国家、省等相关规定执行。
2、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本意见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按在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3、改革前的政策衔接
妥善处理深圳改革前政策与本意见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
1.改革前已按《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保缴费且被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对应时段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本息按原渠道退回。退回个人缴费本息资金由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足。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2.原已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在职人员,改革后按规定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已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退休待遇,此次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今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其余部分由财政或原单位继续发放。
3.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按照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改革后的合并计算;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按原渠道保障其养老待遇。
4.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按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可按改革前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4、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