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5年10月13日起,区域内东湖一街、东湖二路、经二路、左副坝公路、梧桐绿道等路段对电动自行车通行采取管控措施,驻园单位凭证出入,其余社会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敬请谅解。
关于加强深圳水库、东湖公园、罗湖休闲体育公园、梧桐绿道等区域电动自行车管控的公告
为保障深圳水库防洪公路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东湖公园等城市公园、绿道的游园秩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和《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3日起,区域内东湖一街、东湖二路、经二路、左副坝公路、梧桐绿道等路段对电动自行车通行采取管控措施,驻园单位凭证出入,其余社会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敬请谅解。
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辆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和隔离设施。
公园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地面区域行驶,但是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警务、消防、救护、抢险、安保等车辆;
(三)经公园管理单位准许进入的驻园单位车辆;
(四)经公园管理单位准许在公园范围内执行施工、养护等管理服务任务的车辆。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骑行区域或者路段,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安全停放。
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准许,公园内禁止使用电动滑板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绿道管理实际需要,划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通行时段并设置配套道路标识,允许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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