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机动车号牌号码在原车名下使用1年(含1年)以上,办理转移登记、注销或者迁出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涉及原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满足以下条件的,系统自动保留号牌号码:
1.机动车号牌号码在原车名下使用1年(含1年)以上;
2.办理转移登记、注销或者迁出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3.涉及原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温馨提示:如更换车辆的,再次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仍需满足以上条件。
>>温馨提示: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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