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33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6月2日深圳市政府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电动车上牌实施登记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目前,深圳交警正在履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同时登记系统、登记点、限行路段等配套政策、设施正在紧锣密鼓地结合《管理规定》和《登记办法》进行完善。
ps:预计将在9月中上旬正式开展登记上牌工作。
二、路段限行
为适配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深圳交警正在对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政策进行研究,将积极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电动自行车优秀管理经验,基于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出行特征,科学合理地对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1.福田、罗湖、南山、盐田
原则上,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将在现有的大面积限行基础上进行合理优化调整。在公交、地铁等轨道交通覆盖范围外,满足市民短途出行需求,适当缩小限行范围。2.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
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在去年备案试点期间已调整完毕,将在保障市民出行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行、公交覆盖、非机动车道设施建设及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调整限行范围。
三、前期备案车辆无需重新登记
2021年8月1日前已在交警部门备案取得备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力二轮车,视为已上号牌,可凭备案标识继续上道路行驶。设有期限的备案标识,有效期统一至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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