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市政府令第331号,出租车车主应当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监督之下安装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和空车标志灯。
深圳出租车和驾驶员在投入运营时有哪些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出租车车主应当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监督之下安装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和空车标志灯。
出租车车主应当在出租车规定位置印制车主名称,张贴或者悬挂出租车驾驶准许证(以下简称驾驶准许证)、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应当符合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本条例制定的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
出租车营运期间,每六个月应当到具有出租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检验机构接受车况检验。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出租车营运车况。车况检验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车主应当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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