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按《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申请条件
(1)居住地在本市,或者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2)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3)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4)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5)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6)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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