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超员载客将实行“一超三罚”,即不仅要罚司机本人,还将对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使用单位予以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超员载客将实行“一超三罚”,即不仅要罚司机本人,还将对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使用单位予以处罚。
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解读一:什么是“一超三罚”?
“一超三罚”,指的是车辆因超员被查实,在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罚款、扣证、记分外,还将对机动车所有人(行驶证上登记的机动车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机动车使用单位(雇用、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
司机和车主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如何罚?
只会处罚一次,按照相关条例择一重进行处罚。
解读二:如何认定为超员?
对于车辆载客人数超出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标准的,即认定为超员。也就是说,如果行驶证上写明车辆核载5人,实际乘坐6人,即超员。
以下情况不属于超员:
城市公交车超载人数的计算是按占地面积来算的,不以这种方式认定;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公路载客汽车在车辆满载的情况下,搭载的儿童不超过10%的不认定为超员。
解读三:超员将如何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营运客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非营运车辆超员20%以上,记6分。
机动车超员“一超三罚”,分四档进行处罚
(1)超员20%以下,罚司机1000元;
(2)超员20%-50%,罚驾驶人2000元,车主5000元,使用单位10000元;
(3)超员50%-100%,罚司机2000元、车主8000元,使用单位15000元;
(4)超员100%以上,罚司机5000元,车主10000元,使用单位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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