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5〕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联合制定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
申请对象与补贴范围
资金申请对象为:
(一)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
(二)经备案的本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三)自建自用充电设备的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资金补贴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与使用(纯电动公交车使用环节补贴办法另行制定,下同);
(二)充电设备(含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自建自用的充电设备)建设;
(三)新能源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申请资格及补贴标准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持相关材料先期向市发改委报备。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使用及充电设备投资按附件1所列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每辆新能源乘用车按动力电池容量每千瓦时10元的标准对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回收动力电池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车辆购置、使用以及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采取补贴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的方式。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单位或个人出售车辆。
车辆购置、使用(公交车使用环节除外)及充电设备投资补贴标准
注:1、L(单位:米)为商用客车车身长度;
2、R(单位:公里)为乘用车标准工况续驶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