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11)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2)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1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4、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2)违反车速规定的;
(3)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5)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9)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10)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11)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12)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3)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4)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2)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3)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4)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5)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6)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8)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9)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0)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1)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2)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6、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