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银行联名卡发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于2008年3月18日生效,适用于所有发行、出售、持有深圳通银行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用户。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市物价局“深价管函[2007]34号”文件规定起草,是联名卡发行、出售机构、持卡人(即联名卡的用户) 与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和发卡银行所订立关于使用联名卡的合约。如使用联名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定义:
1、联名卡是由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与指定银行联合发行的智能IC复合卡,具有深圳通系统电子支付功能(以下简称电子钱包)以及相应的银行卡功能。
2、联名卡表面印制有相应银行的标识、银行卡刷卡磁条、银行卡签名条,同时印刷有深圳通公司的标识。
3、卡表面损坏是指出现卡折叠、断裂、裂开、涂鸦、张贴异物、卡面刻划模糊、缺边、缺角、打孔或湿水软化导致卡受损等现象。
4、联名卡电子钱包的质保期从联名卡售出之日起3个月内计算,质保期内的坏卡(无卡面损坏)可到发卡行免费更换新的联名卡,质保期外的卡需交纳工本费后方可重新办理(鉴定联名卡质保期由发卡行负责,退电子钱包余额需到深圳通指定网点办理)。
第四条 联名卡的发行:
1、联名卡是根据各银行机构的需要特别制作的。
2、联名卡采用直接销售的发行模式,发行价格为25元/张,是深圳市物价局核定的深圳通卡的成本价格。
3、联名卡的电子钱包功能部分采用不记名、不挂失的方式发行(校园联名卡除外),电子钱包支付不可透支。
4、银行功能部分将按照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咨询相关发行银行。
5、联名卡由各合作银行直接面向社会发行,发行细则由相关发行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条 电子钱包的适用范围:
1、目前在深圳市区域内设有“深圳通”标志的地铁、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交工具以及便利店、社区超市等小额消费商铺(以下简称“深圳通运营商”)内可使用联名卡。
2、电子钱包的应用范围将在公交领域、小额消费领域逐步扩大,以相关公告为准。
3、深圳通运营商网点或设备均标有清楚的深圳通标志,如果网点或设备不接受持卡人的联名卡进行消费,请即与该运营商或发卡单位联系。
4、联名卡的银行卡功能的适用范围请参考发卡银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