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被套牌的机动车可换发车牌号。
套牌车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8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涉牌涉证的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今后深圳将成为全国打击套牌车最为严厉的城市。昨日,市公安局交警局对新《条例》涉牌涉证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新车上路需领临时号牌
条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6分。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6分。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解读:新车上牌前必须备齐注册登记资料,到车管部门先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凭核发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路行驶。新车注册或旧车过户前未取得《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得在道路上试驾。如有号牌但未悬挂、已发行驶证未携带、号牌或行驶证遗失补办期间、已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未装贴或车管部门已注册登记未发行驶证的情形,将不视为“无号牌、无行驶证”进行处罚。
遮挡污损号牌累计加罚
条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应当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6分。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暂不记分。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解读: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要同时悬挂前后两块号牌(含临时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因被盗、遗失没有悬挂的,或“两地牌”客车和货车拖头仅悬挂港澳号牌、未悬挂“粤Z”号牌,均按“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对机动车存在车牌老化、磨损或固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自行在8月1日前到车管所申请更换新牌、固封。8月1日后,执法民警查获此类违法并经确认后,第一次发放《敬告通知书》,录入违法处理系统,要求机动车所有人15日内到车管部门更换,逾期未纠正被再次查获的,直接给予现场处罚。10月1日后,执法民警查获此类违法将不再“敬告”,直接予以处罚。对于机动车使用临时车号牌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将对机动车进行车管业务锁定,待违法处理完方能正常办理牌证。车管部门将联合全市各检测站,对于车辆审验过程中,发现未喷涂放大牌号、车牌老化、机件遮挡号牌、号牌固封有破损等涉牌违法现象的,将不予审验并当场责令纠正。
被套牌可换车牌号
条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记12分:(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解读: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生产、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可认定为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该号牌悬挂于机动车上的,认定为使用伪造号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15日以下拘留。在真实、有效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上改变省市名称、号牌英文字母、号牌数字、号牌原有特征(如将号牌中3改为8,F改为E等)、换贴机动车照片的行为,产生错误判断的,可认定为变造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上述行为同样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15日以下拘留。
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的,车管部门将严格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3次(含)以上补领机动车号牌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由专人对申请补领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对于恶意补领号牌、行驶证的案件,依法严惩并向社会公布。对确属被套牌的机动车,按照有关操作规定,可以给予换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