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未熄火被盗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保险公司:车主行为增加危险程度,未尽告知义务,拒绝赔偿
一审判决:车主存在重大过失,应担责30%,保险公司赔38000余元
终审判决:车主不需担责,保险公司赔54000余元
核心提示
车没熄火,车门没关,车主刘先生将汽车停在幼儿园门前去接小孩。不料,前后仅有2分钟时间,车辆便没了踪影。警方立案后未能侦破,车主便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车主的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车主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车主刘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改判车主刘先生无须承担责任。
接小孩车未关门未熄火
离开2分钟被盗
2007年8月28日下午4时40分,刘先生驾驶北京现代小汽车经过龙岗区坂田街道某幼儿园时,看见自己的孩子正准备乘坐幼儿园的班车回家。刘先生便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去接孩子。当时,他的停车地点距幼儿园班车仅10米远,刘先生没将车熄火,也没有关上车门,便弃车离开。接孩子返回后,他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整个过程前后仅2分钟。
发现车辆被盗后,刘先生立即向GPS公司报失、向投保的××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险,并于当日下午4时49分向坂田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做立案处理,但迄今尚未侦破,车辆也未能追回。
称车主未尽通知义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刘先生以8万元购得的这辆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号为粤BEV×××。2006年12月11日,刘先生向××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及车辆损失险等。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68480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1日。刘先生按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刘先生签发了机动车辆的保险单。2007年12月7日,刘先生带着相关材料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68480元。
2008年1月23日,保险公司向刘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刘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幼儿园门口后,离开时没有熄火,也没有关上车门,这是造成该车被盗的直接原因。刘先生的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刘先生应将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刘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