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截至2009年9月30日,下列在我局登记的机动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仍未至我局办理注销登记。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公告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如下:
一、 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详见列表)
大型汽车(468辆),小型汽车(1192辆),外籍汽车(516辆),摩托车(872辆),警用汽车(30辆),警用摩托车(11辆)。
二、已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详见列表)
大型汽车(106辆),小型汽车(441辆),外籍汽车(88辆),摩托车(65辆)。
上述机动车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