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近些年交通事故情况怎样?
答:交通事故多发造成巨大社会危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数量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和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交通事故346129起,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9.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新高,事故发案773137起,死亡109381人。自2003年以来,经过严格治理,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但事故发案数量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2008年交通事故发案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
2、在我国,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怎样?
答:在我国,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态势。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涉酒交通违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对涉酒交通违法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对醉驾后果严重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醉驾后果严重的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6、东丽支队在治理酒后驾驶行动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1)持续开展专项治理。我支队每周二、周三开展两次集中日检行动,点位为津塘跃进、外环先锋、外环二煤气、金钟徐庄子、津汉空港和津塘二道闸。以上六处岗位每岗至少5名警力,重点查处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大队每处治理点位必须有1名干部带队,并且按要求在主要公路安排流动巡查治理勤务,每部巡查车2名警力,秩序科另出一部巡查勤务,全线巡查治理。
(2)支队每周四组织统一夜检行动,勤时19-21时,设立岗位为张贵庄大队外环津塘立交桥下(西北口振华小学)、华明大队津汉路祁连桥下、军粮城大队大无缝一号路、空港大队津汉中心大道和支队科室津塘一经、先锋利津、津塘利津。每处治理点位至少安排3名警力,并要求干部亲自带队,保证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