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曾因上位法没有出台而搁置良久的地方性法规,终于在《物权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相继实施后,再次提上了修改日程。草案修改稿显示出一系列操作性和约束力较强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小区车位管理、“住改商”、“房中房”等等小区“老大难”或将有可操作的解决之道。
人车争位、物业管理处随意改变小区公共车位、擅自销售车位车库……长期以来,小区业主头疼不已。草案修改稿对物业管理区公共车位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出售、出租时,应当优先出售、出租给本区域业主。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在确定满足本区域所有业主需求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其他人。
针对“住改商”、“房中房”、共有物业维护费用以及公共服务费用分摊不明等问题,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若干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对部分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
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此外,为了解决共有物业维护费用以及公共服务费用分摊不明等问题,草案修改稿也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