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询问:他驾驶轿车和摩托车撞了,对方全责,但是司机扔下车子逃逸了。这位读者的车有损,在报保险的时候把事情经过如实叙述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找不到第三方情形,因此要免赔30%。这位读者觉得这样不合理,想问问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这个问题,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涉及,但是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只要是第三方造成对车辆的损坏,且被保险人无法找到这个第三方,那么就要一律减少30%的赔偿。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
设置这个免赔规则的本意,应该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条款中“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具体含义,应该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找到第三方,例如被保险人明知是谁损坏其车辆,但是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放跑了这个人,或者就是不告诉保险公司肇事者是谁,当然保险公司也就找不到这个肇事者,相应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利就受到了损害。所以,才要减少30%的赔偿,以惩罚被保险人的过错。
可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过错,却还要遭受这样的惩罚,这就完全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违背了。
本案中,要看具体的情形来分析,如果这位读者能够阻止这个肇事者逃跑,却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去阻止,导致无法找到肇事者,那么这位读者遭受一定的免赔损失也没有什么。但是,如果这位读者根本无力阻拦肇事者逃跑,那么他对此也没有任何过错。况且,肇事者虽然跑了,但是肇事车辆遗留在现场,仍然可以通过车找到人,所以肇事者跑不跑,都不影响其身份确定,也不影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生活中,一辆机动车可能遭受各种各样的人为损害,有些人为损害能够确定侵害人,有些人为损害则不能确定侵害人,正是由于可能存在这种不测风险,且人们无力抗拒这种风险,才有了机动车保险,才要把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现在以牵强附会的理由免除部分赔偿责任,这等于是保险公司又要把这个风险再转嫁给被保险人。那么,还要保险干什么?所以这种做法非常不合理、不公平。
任何合同中都可以约定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也是如此。责任免除条款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免除一方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是这种减少和免除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如果是不合理地减少、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那么就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必须要公平、要合理,才能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合理、不合法的免责条款,就算写入保险条款中,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