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期治疗、休养者;
有其他特殊原因,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经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
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三)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3.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4.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5.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6.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7.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由班级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由学校进行毕业鉴定。每学年学校应将学生操行评定和考试、考查成绩、奖励或处分,通知学生单位(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