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地址:呈贡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邮编:650500 东陆校区: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 邮编:650091
- 联系电话:0871-65939873、65033819、65032173
- 学校性质: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211 国重点 双一流
- 学校代码: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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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网址:
云南大学始建于1922年,1923年正式开学,时为私立东陆大学,1934年更名为省立云南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云南大学,是我国西部边疆最早建立的综合性大学之一。1937年,著名数学家、教育家熊庆来出任校长,一大批著名学者受聘到校任教,奠定了学校较高的发展基础和深厚的学术底蕴,开创了云大办学历史上的第一个辉煌时期。20世纪40年代,云南大学已发展成为一所包括文、法、理、工、农、医等学科在内,规模较大,在国际上有影响的中国著名大学之一。1946年,《不列颠百科全书》将云南大学列为中国15所在世界最具影响的大学之一。
五十年代院系调整,部属云南大学一些重要而有特色的系科,如航空、土木、法律、铁道等划出并入当时的北京航空学院、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学院、长沙铁道学院等高校;工、医、农等先后独立建校,并逐步发展为今天的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医科大学、云南农业大学、西南林业大学等高校。1958年,云南大学由中央高教部划归云南省管理。1978年,云南大学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
改革开放后,云南大学获得了长足的进步。1996年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1年列入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院校,2004年成为教育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高校,2006年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共19项二级指标全部评定为A,被教育部评为本科教学优秀学校,2012年成为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实施院校,2017年成为国家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之一,2018年跻身中西部14所“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行列,2022年,继续入选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云南大学下设27个学院、10个研究机构,1个附属医院,设有研究生院。云南大学现有教职员工3000余人(不包括附属医院),其中专业技术岗位27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近1300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近1500人。学校有全日制本科生近17000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近12000人,博士研究生1500余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近1500人。学校占地面积4367亩,有呈贡校区和东陆校区,公用校舍建筑面积133余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15亿余元,图书馆藏书400万余册。学校是中国教育科研计算机网络(CERNET)云南主节点单位。
学校有本科专业82个,其中有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建设专业47个。有12个国家特色专业,6个专业“菁英班”,10个专业“卓越班”,11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有2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1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4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2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评A类学科2个(民族学为A+,生态学为A-),B类学科14个,形成了以民族学、生态学、生物学、特色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以及边疆问题和东南亚、南亚国际问题研究为优势特色,学科较为齐全,人才密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高层次人才持续增长。现有院士12人(含双聘),长江、杰青、千人、优青等国家高层次人才70余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首席科学家5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16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13人,国务院学位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4人,全国模范教师2人,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和“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14人,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6人,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
学校大力实施“学术兴校”战略,科学研究成绩显著。学校先后主持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6项,国家水专项重大项目2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3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2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22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7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5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5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项。荣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惠特克杰出生态学家奖、国际青年古生物学家“Hodson Award”奖等多项大奖。荣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3项、特等奖3项。20余篇论文发表于《Nature》《Science》和《中国社会科学》。学校主办有《思想战线》《云南大学学报》等学术刊物,《思想战线》是首批入选教育部“名刊工程”建设的11种期刊之一。
学校有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1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个国家级众创空间,1个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1个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教育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野外科学观察站,2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Linux技术培训与推广中心,1个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教育部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1个国家科学决策咨询研究中心。有4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4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项国家级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项目,1个国家级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4个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以及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拥有实验动物中心、先进计算中心、电镜中心、1.6米多通道测光巡天望远镜等一大批一流的重要科研设施平台。学校为教育部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学校发挥毗邻南亚东南亚的区位优势,主动融入服务“一带一路”和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构建多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格局。学校与国际上100多所高校和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其中与剑桥大学、欧洲南方天文台、耶鲁大学等29所一流大学和国际学术组织合作开展科研,与东京大学、温莎大学等33所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项目。建有覆盖东南亚、南亚、西亚、非洲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为完备的区域国别研究体系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数据库,有8个教育部备案区域国别研究中心。作为永久秘书长单位发起成立涵盖16个南亚东南亚国家120余所高校的“南亚东南亚大学联盟”。学校是教育部首批“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创新实践项目”实施院校。留学生生源国数量达70个,基本实现南亚东南亚国家全覆盖,是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重要的留学生培养基地。
学校积极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合作承担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二、三卷)缅甸、老挝等五国语言的翻译、出版、推广工作;“中缅油气管道与中国能源安全”“南方丝绸之路经济大走廊”等成果上升为国家重大决策,“阳宗海砷污染治理”“跨境生态安全和国际河流研究”“高原湖泊治理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国周边外交研究”“政治学与边疆民族问题研究”“古生物和生命起源研究”“生物多样性资源保育与利用研究”“致密天体与高能现象”“银河系与近邻宇宙”“根结线虫生物防治技术”“多年生稻技术”等科研方向和成果直接服务于解决重大现实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效益,产生了重要影响,为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新的历史时期,学校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秉承“会泽百家,至公天下”的云大精神,以一流党建为引领,以一流大学建设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加快建设立足祖国西南边疆、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性、国际性、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学,走出一条边疆民族地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特色发展之路,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云大力量。
更多信息>>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1.凡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报考条件,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名。
2.湖南省、山东省、湖北省报考美术学、绘画和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及山东省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云南大学将在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校考,凡收到云南大学专业合格证(文考通知书)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相应专业。其余各省报考音乐学、美术学、绘画和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考生,云南大学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
3.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达到当地艺术类本科录取线,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音乐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4.考生专业志愿无级差,依据第3条规定由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5.如本招生章程与考生所在省份招生文件规定不符,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加分政策
认可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奖学金设置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设置一览表 | ||||||
序号 | 奖学金名称 | 等级 | 人数 | 金额(元) | 评定时间 | 奖励对象 |
1 | 云南大学国家奖学金 | / | 根据教育厅通知 | 8000 | 10-11月 |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2 | 云南大学省政府奖学金 | / | 根据教育厅通知 | 6000 | 10-11月 |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3 |
云南大学国家励志 奖学金 |
/ | 根据教育厅通知 | 5000 | 10-11月 |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
4 |
云南大学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 |
/ | 根据教育厅通知 | 4000 | 10-11月 |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
5 |
云南大学本科优秀学生 奖学金 |
特等 | 5 | 6000 | 10月 |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优秀本科学生 |
一等 | 参评人数的3%(基地班4%) | 3000 | ||||
二等 | 参评人数的5%(基地班7%) | 1500 | ||||
三等 | 参评人数的10%(基地班15%) | 1000 | ||||
6 |
云南大学本科优秀学生 干部奖学金 |
/ | 参评干部的8% | 1000 | ||
7 | 云南大学单项奖学金 | 道德风尚奖 | 20 | 1000 | 10-11月 | 在文艺、体育、道德风尚、创新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
文艺奖 | ||||||
体育奖 | ||||||
创新奖 | ||||||
8 | 云南大学东陆奖学金 | / | 100 | 3000 | 9月 |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
9 | 云南大学熊庆来奖学金 | / | 10 | 2000 | 偶数年10月 | 理科学院和文理兼收的学院(理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
10 | 云南大学方国瑜奖学金 | / | 10 | 2000 | 奇数年10月 | 文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文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
11 | 云南大学伍达观奖学金 | / | 120 | 1500 | 6月 | 历史、生物、数学、物理、化学系优秀学生 |
12 | 云南大学华藏奖学金 | 一等 | 3 | 1000 | 10月 | 全校文科学院、文理兼收学院(文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
二等 | 5 | 750 | 10月 | |||
三等 | 12 | 500 | 10月 | |||
13 |
云南大学香港思源 奖助学金 |
/ | 80 | 3000 | 10月 | 中、西部省份家庭经济贫困的优秀本科学生及沿海省份优秀特困本科学生 |
14 |
云南大学稻盛京瓷 西部开发奖学金 |
/ | 20 | 1250 | 10月 | 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来自西部地区的在校学生 |
15 |
云南大学招商银行 奖学金 |
/ | 20 | 5000 | 根据招行通知 | 全校学生 |
16 |
云南大学恒生银行 内地奖学金 |
/ | 7 | 4000 | 11月 | 经济学院经济系、会计系和财税金融系学生各1名;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各1名;人文学院新闻系学生1名;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规划管理专业学生1名 |
17 | 云南大学大益奖学金 | / | 50 | 2000 | 10月 |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
18 | 云南大学宝钢奖学金 | 优秀学生奖 | 10 | 5000 | 6月 | 全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
优秀学生 特等奖 |
1 | 10000 | ||||
19 | 云南大学火箭兵奖学金 | / | 根据二炮通知 | 3000 | 10月 | 学习期满一年的维护民族团结、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
20 |
云南大学赵氏廷芳 奖学金 |
/ | 40 | 一二年级3000元,三四年级2000元 | 9月 |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
21 | 云南大学GSS奖学金 | / | 10 | 1250(美元) | 10月 |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
22 |
云南大学广发希望 奖学金 |
/ | 30 | 3000 | 11月 |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
23 |
云南大学地学攀登 奖学金 |
一等奖 | 2 | 6000 | 11月 | 地球物理专业优秀本科学生 |
二等奖 | 7 | 4000 | 11月 |
困难生资助办法
云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力度,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普通高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的管理办法》(云教计[2003]111号)文件及《关于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粮物肉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教计[2003]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奖助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学习努力,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5、 生活俭朴;
6、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标准以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标准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按照《关于普通高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的管理办法》(云教计〔2003〕111号)文件划拨规定比例学费作为学校助困资金的学院学生以及原来享受学生粮物补贴,但根据《关于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粮物肉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教计〔2003〕74号)文件停发该补贴并将其转入学校助困资金中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要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要主动关心、关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的解压工作,化解学生的心理矛盾;要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信心和勇气。
第五条 学院对助困经费要严格管理。助困经费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东陆奖学金
第六条 东陆奖学金是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特别设立。
第七条 申请东陆奖学金的条件:
1、 ⑴二、三、四年级学生在本评审学年的上学年必修课中没有重修科目。如有免修科目的,该科目视为合格;⑵一年级学生根据高考成绩确定。对没有高考成绩的学生(如保送生),根据该生在高中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综合确定。受奖名额不低于总受奖学生名额的25%。
2、 从本评审学年的上学年至今未受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
第八条 奖励标准及名额。东陆奖学金分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标准为每人1500元,占获奖总人数的30%,二等奖标准为每人1000元,占获奖总人数的70%。由当年留转的学生粮物肉食补贴总金额确定奖励总名额后,再根据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划拨至各学院。
第九条 评审时间和程序:
1、 东陆奖学金的评审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 东陆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组织班级结合综合测评进行初评,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拟获奖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自动生效,由学院颁发奖金。评审结果于十月底以前报学生处备案。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统一表彰。
第十条 东陆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可以兼得;东陆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互助小组”。其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及优秀贷款学生组成。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学生中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为贷款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适度贷款,在学生中开展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协助银行办理贷款,帮助贷款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做好对学生贷款申请额度的引导工作;指导贷款毕业生提前做好还款计划。
第十四条 贷款毕业生必须与学校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书放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加强贷款学生的考核。如果学生出现违纪、学习成绩大幅下滑等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保证贷款不被挪作他用。一旦发现贷款学生将贷款用于与正常生活、学习无关的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公布各学院毕业生还贷率。对还贷率高的学院予以奖励;对还贷率低的学院暂停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直至暂停其一切奖助措施。
第十八条 对长期违约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学校将协助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学生情况。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为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条 学校将每年勤工助学经费的40%划拨给各学院(具体数额由学生处每年根据学院学生人数核实后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自行在学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专门用于安排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管理。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须报学生处备案。
学校其它部门的勤工助学,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求身体条件能胜任工作,并且根据自己情况只能申请一个岗位。
第二十二条 非教学用工部门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经学生处审核、确认,岗位在全校公布,公开招聘。参加竞聘的学生,原则上是学院认定、学生处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用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时,由用工部门负责管理。非教学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岗位和人员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学院要确定专人负责,并选派1-2名勤工助学联络员,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学生过多的时间参加勤工助学,以免影响学业。原则上,周一到周五总共不超过十小时;节假日每天不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在勤工助学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用工单位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及发放。勤工助学报酬每小时3—5元。每月向学生发放一次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自行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自行考核并按月发放勤工助学费用。其他用工部门在每月初向学生处报送上月参与勤工助学并且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勤工助学时间。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费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对有收费项目或专门经费的单位,如果使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在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考勤后一周内将本单位支付的勤工助学经费划拨至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专用账户。
各单位勤工助学费支付标准为:经营性单位按100%支付;服务经营性单位支付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二由学校支付;管理服务性部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三十条 学校不提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如果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造成后果或责任的由学生本人自己负责。
第五章 就业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充分就业,正确引导他们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对到鼓励支持的就业范围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结业生或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毕业生不给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如下:
1、 到云南省35个边疆县、41个贫困县的乡镇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3000元;
2、 到国家、省政府确定的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到县以下(含县)普通中小学任教,以及到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工作或被录用为西部志愿者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1000元;
3、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500元。
第三十三条 在毕业当年到以上规定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由学生处就业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就业。如有个别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到以上规定范围外就业的,必须退回奖励金并经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受就业奖励的毕业生,如果欠缴学校相关费用或贷有国家助学贷款,则用就业奖励金缴纳欠费及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社会各界的无偿资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助学金分一次性资助和阶段性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资助方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受资助学生一般由学院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推荐,学校会同资助方共同审核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在受资助学生确定后,学院要向学校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要做好与资助方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不重复的原则,学生不同时享受两项或以上的助学金。
第三十九条 受阶段性资助的学生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受助条件后,学校可向资助方建议替换该名受资助学生的受助资格。
第七章 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和缓缴
第四十条 对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学生暂时的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问题的,经核实后可酌情给予学生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年按每名学生100元的标准向各学院划拨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办理程序:
1、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助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生所在班级或班主任推荐;
3、 学院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求师生意见后审批,并统一到学校办理手续。
第四十三条 每名学生每学年的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尤其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适当减免学费。
第四十五条 需要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向所在学院提出本学年学费减免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班级评议,由学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于九月底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统一报学校备案。所减免的学费从各学院的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提出部分或全部学费缓缴,并写明缓缴期限,在学院审批后报学校备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七条 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视为受到学校资助。
第八章 特殊补助
第四十八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完善学校助困工作体系,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补助,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节日慰问、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补助以及组织他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该笔费用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为东陆奖学金、就业奖励,资助指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奖助则指以上奖励和资助。
第五十条 为扩大奖助面,每生每年所获得的各类奖助经费累计不超过6000元,但符合条件者,不影响其荣誉称号的获得。
第五十一条 获东陆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如果欠学校有关费用,在不影响学生生活的前提下,先用所发款项缴费。
资助方有特别说明的助学金除外。
第五十二条 获资助的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要服从学校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第五十三条 受奖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生活俭朴,不得铺张浪费,否则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助款项。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所发款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年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对受奖助学生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每月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恳谈会制度。恳谈可以采取集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批的方式。通过恳谈,进一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思想、经济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对学生从“精神上、经济上”予以解困。
各学院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那些存在等、靠、要思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困难,对待困难,树立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勇气。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相关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优秀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表彰力度,通过学生身边的先进典型事例去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将加大对各学院助困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各学院每季度要将助困经费使用情况报学生处,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或挪用助困经费的情况,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云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扶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学字[2000]第10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已经2004年4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宿舍
学校的宿舍基本都是4人间,宽敞明亮。宿舍内设有独立卫生间、独立浴室,配有太阳能热水器。床位为上床下桌式,另配衣柜、书柜等,方便学习与休息。每幢宿舍楼均有洗衣房、开水房、乒乓球室等,还有小花园可以散步、晒被子,条件没得说。
食堂
校园内有知味堂、余味堂两个食堂,提供各类正餐及小吃,各种口味都有,再挑剔的你也能找到喜欢的美食。
平均伙食标准
正餐一般6-8元。
文学、史学、哲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3400元;
体育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3400元;
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000元;
理学、工学、农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500元(其中软件学院的信息安全、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后两年学费12000元/年);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绘画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10000元,音乐学、美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8500元;
职业技术教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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