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监制,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对格式及项目进行了部分修改补充,其中所填写内容基本相同。
申请材料:
⒈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⒉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⒊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⒋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⒌交验旅行社出具的有申请人本人姓名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⒍单位意见不用填写。
⒎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规格。
办理程序: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收费标准:
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办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特别提示:
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受理首次申请证件、换发及补发证件时需现场采集证件专用照片。(提示:申请人须着深色上衣)首次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已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仅单独办理签注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个人旅游签注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台湾次日起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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