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育路8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省属
- 学校代码:12389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国唯一以“建材”命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评为“创新能力培训实验学校”,被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和全国高职高专协作会评为“中国十大特色高职院校”,是教育部全国建材教指委副主任单位、河北省建材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是河北省建材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河北省硅酸盐学会副理事长单位、河北省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教育部支援西部教育顾问院校。2007年,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2009年,被河北省人事厅授予“就业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被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标兵”。 2011年,被河北省教育厅授予“依法治校示范校”。
学院的前身是1978年建立的国家建材总局秦皇岛玻璃工业技工学校,1985年增建国家建材局管理干部学院秦皇岛分院,1998年划转河北后与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合并成立河北建材职工大学,2001年改建为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同年底划归河北省教育厅管理。办学层次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职业培训为新增长点,以联办远程网络教育为延伸。
学院地处全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的秦皇岛市,位于西部高校园区。南濒渤海、北依开发区、西邻奥体中心、东接世界第一能源大港——秦皇岛港,自然与人文环境俱佳,是理想的办学之地。
截至目前,学院占地235亩,总建筑面积16万多平方米,资产总值1.5亿元;馆藏各类图书80万余册;有国家财政支持的建筑装饰材料检测实训基地,校内实训中心8个,实训室55个,耀华玻璃集团、冀东发展集团、深南玻等校外实训基地91个。学院设有通用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电子商务职业资格鉴定站、调酒师技能鉴定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全国公共英语考试考点、全国统计专业职务秦皇岛考区、河北省创新能力定级考试考点、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秦皇岛考区等。学院还与马来西亚世纪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办“专本硕连读”国际合作班。
学院现有教职工513人,其中正高级职称33人,副高级职称118人,中级职称205人;185人具有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另有89人在读博士、硕士学位。近三年累计发表学术论文近800篇、著作100多部,承担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9项,承办了全国建筑材料学科研究会理事会议暨第二届研究生论坛、高职高专院校课程改革与国家级精品课案例解析研讨会、首届河北省建材行业“冀东发展杯”职业技能大赛等。
学院设有六系五部教学机构,即材料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财经管理系、现代服务管理系、艺术设计系、基础部、社科教学部、体育教学部、中专部、培训部。开设材料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会计与审计、旅游管理、体育服务与管理等 49个专业,面向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10000人。
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立足河北,面向全国,立足建材,服务社会,培养具有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近三年,学生在全国及河北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电子专业人才设计与技能大赛、大学生运动会、“冀东发展杯”职业技能大赛、“鲁班杯”造价技能竞赛、“用友杯”ERP应用技能大赛、“博飞杯”测量大赛、单片机程序设计大赛、“世纪之星”英语演讲大赛、导游大赛、大学生艺术展、辩论赛、校园歌手大赛、书画摄影比赛、中欧领导人峰会服务等活动中名列前茅。
学院突出建材特色,围绕市场设置专业,积极探索和实践“建材本色、建材集团、建材品牌”办学模式,形成工学结合“4+x+1”人才培养模式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使人才培养工作在内涵上、质量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获5项省级教学成果奖,有3个省级示范专业, 3门省级精品课,3门行业精品课。学院建有面向全国的就业信息网络,广开就业渠道,就业率稳居全省同类高校前列。30多年来,为全国各行各业培养输送了5万多名各类人才,高质量的毕业生赢得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
学院秉承“以规模效益固基,以改革创新图强,以质量特色争优”的办学理念,以“团结、勤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为教风,以“刻苦学习、尊师守纪、勤勉博取、文明向上”为学风,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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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批次的安排
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远程网上录取;
2、 以总成绩为依据,进档考生按专业优先的原则录取;
3、考生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选报专业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奖学金设置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年度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奖励优秀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奖励品学兼优的贫困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年;(资助贫困生)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600元/年,比例5%;二等奖学金400元/年,比例10%。
困难生资助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与资助原则
本办法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贷〔2007〕8号)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依据、等级及条件
(一)确认依据: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评定主要依据,参照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系部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二)根据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认定等级,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B类:家庭经济困难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孤儿、烈士子女及优抚低保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认定受理时间
贫困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集中受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认定工作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组,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系部民主评定和学院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个人诚信卡片》。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个人诚信卡片》。
(二)系部民主评定。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所提供的各类证明,结合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等级。
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到异议后,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
(三)学院审批。学生处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复查。学院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七、认定数量与等级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30%的比例控制。其中,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5%。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资助方式
经学院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资助方式:
(一)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四)勤工助学;
(五)困难补助;
(六)社会资助;
(七)绿色通道(适用于新生);
(八)其他。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学习不努力,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2门以上;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4、有吸烟、酗酒不良嗜好的;
5、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移动电话,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
6、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
7、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与管理
1、系部、学生处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各系部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3、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4、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进行消费调查,对消费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要认真核实,并根据事实做出相应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