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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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 公办
  • 详细地址:
    学校地址: 明湖校区: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洋河新区景观大道北侧 平门校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副19号
  • 联系电话:
    0313-8161803、8161730
  • 学校性质:
    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
    河北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
    省属
  • 学校代码:
    14458
  • 官网:
  • 招生网址:
综合满意度: 4.1
环境满意度: 4.2
生活满意度: 4.0
数据来源:阳光高考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专业介绍
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奖学金设置
食宿条件
历年录取分数线
收费项目
张家口学院学校简介
   
张家口学院坐落于2022年冬奥会举办地、素有“塞外山城”美誉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学校秉承“自强、拼搏、求实、创新”的校训,经过4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成为一所以教育学、医学和管理学为主干学科,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地方性、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现为国家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河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基地、首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培训基地。
2013年4月,在原张家口教育学院的基础上改制升本为张家口学院,实行省市(张家口市)共建、以市为主的体制。2017年6月,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21年1月,正式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校现有明湖和平门两个校区,占地面积87.38万平方米,校内实验实训场所183个,与企业、行业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数252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4亿元。纸质藏书140.4万册,电子图书340.3万种,建有文津阁《四库全书》珍本库和奥运文献、张家口历史文化、中小学教材等特色馆藏。
现有教职工809人,其中专任教师591人,副高级以上职称238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377人。河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河北省教学名师3人。获得张家口市拔尖人才、“名家名师”、优秀教师、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等荣誉54人。
学校现有17个教学单位,现有本科专业35个,专科专业2个,形成了教师教育、护理医技、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三大专业集群。学校主要面向河北省招生,生源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242人,其中本科生12630人。国际教育与对外合作工作有序进行,2020年9月取得来华留学生教育资格,分别与韩国全州大学、马来西亚理工大学、菲律宾圣保罗大学、菲律宾圣三一大学、克罗地亚萨格勒布经济管理学院等签订了多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日本长野县日中友好协会代表团、芬兰卡萨凯里奥大学、瑞典斯德哥尔摩经济学院代表团进行了冬奥志愿者培训、冰雪人才培养、国际冰雪学院筹建等方面的交流。并尝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来华实习项目、师生短期研学项目、国际交换生项目等,孵化更广阔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新局面。
自2013年以来,学校秉持“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紧密围绕张家口市主导产业和发展战略,积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冬奥会筹办打造冰雪特色,建立了19个校级科研平台、7个市级科研平台、3个省级科普基地和1个国家级科普基地。获得张家口市“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42项,其中论文类一等奖3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7项,著作类二等奖2项。经过十年的努力,我校立项各级各类项目1300余项,其中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79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中国高校产学研创新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15项。教师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论文847篇,其中国内核心期刊及三大索引论文103篇,出版教材、著作176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39项;邀请国内专家学者及我校教师开展学术讲座共计400余场。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现有8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9门课程被批准为省级一流课程建设项目。近三年,已有省级教改项目49项,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7项,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及专业比赛中获得各级奖励194项。2022年获批河北省首批“省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成功入选全国首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服务基地”立项建设单位,建立了首个(EECN)创新创业虚拟联合教研室,连续三年在“互联网+”大赛中获奖牌11枚,其中国家级1枚、省级10枚。2020-2022届毕业生就业率平均为88.79%。
学校秉承历史传统,坚持走内涵提升、特色发展的道路,聚焦后奥运经济发展、“首都两区”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不断提高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能力,正朝着建设独具特色的区域知名大学的目标不懈奋斗!
(数据截止2023年3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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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院系设置
张家口学院专业介绍
张家口学院招生简章
张家口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批次的安排

在河北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和专科批,其它部分省份为本科二批和高职高专批。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张家口学院

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张家口学院艺术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及《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22〕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张家口学院

二、学校代码:14458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地址:

平门校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副19号

明湖校区: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洋河新区景观大道北侧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艺术专业面向全河北省范围招生,层次为本科,招收专业有美术学(专业代码130401)、环境设计(专业代码130503)、音乐学(专业代码130202)、舞蹈教育(专业代码130207),招生计划具体数量以河北省招生考试部门公布计划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三章  考试要求

第四条 所有报考考生均须按艺术类参加高考报名,并按要求参加河北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招收专业中,美术学、环境设计招考类型为美术统考,音乐学招考类型为声乐统考、器乐统考,舞蹈表演招考类型为舞蹈统考。

第五条 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河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艺术类专业不区分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七条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河北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

第八条 在已投档范围内,按河北省投档规则计算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当遇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均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九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审查和复查,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本科高校艺术专业每生每年学费8000元,住宿费待河北省物价局和教育厅批复后公布。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张家口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张家口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张家口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313-8161803  8161730

学校网址:http://www.zjku.edu.cn

微信公众号:张家口学院招生在线

张家口学院   

2022年11月22日

加分政策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按照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体育单招类招生。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对所有具有高考报名资格的学生一视同仁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的(专接本、对口升学、单独招生等);

(二)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其他类互转的;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六)所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或所修公共必修课和通识教育必修课考核成绩有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校企合作专业因双方协议要求,要严格控制转专业比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遵照如下程序:

(一)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学生容量以及全校总体情况拟定年度转专业方案,并通知各二级学院。

(二)拟转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转专业名单。

(四)学生工作部(处)将拟转专业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所编入的班级由接收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不变,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 相关二级学院要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转换培养方案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并考核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转入二级学院认定后可以免于修读和考核,学生可自愿重复修读和考核。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修读并考核完毕的课程,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和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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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张家口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发展,根据《张家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种类和金额

一等奖学金,金额1500元/学年/人;

二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学年/人;

三等奖学金,金额700元/学年/人;

单项奖学金,金额400或600元/学年/人。

第三条 评定范围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一年级学生不参评)。

第四条 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总人数的10%;

单项奖学金按实际获奖学生人数计算。

第五条 评定条件

奖学金获得者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1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2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前30%。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科研与创新奖和校园文明奖,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

学年内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单项奖学金(省级奖400元,国家级奖600元):

1.学业优秀奖:获省级、国家级学习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以上的;

2.创新创业奖: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发明专利、科技创作三等奖(含)以上的、省级以上学术和科研论文(第一作者)的;

3.社会工作优秀奖:担任校、二级学院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对学校校风、学风建设有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4.文体活动优秀奖: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六名(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的;

5.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教学服务等活动,对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的;

6.校园文明奖: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社会公德、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品德高尚,深得同学和社会公众赞扬,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媒体报道)的。

(三)学生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奖学金:

1. 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2.有单科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3. 恶意欠缴学费的;

第六条 评定方法

奖学金评定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评定。评定采取个人总结、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小组评议计算综合测评得分,然后按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根据评选条件和应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人数及等级。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按学校综合测评办法对每名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每学期结束后进行总结、公示。

(二)新学年开始第二周,各二级学院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产生获奖名单后在全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和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审批确定,结果在全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后产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发放办法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具体手续由财务处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张家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资助管理、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落实上级资助政策,宣传有关资助政策文件精神;

2.负责制定落实学校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免、补、助、贷”等资助体系;

3.负责组织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审核和上报;

4.负责全校资助育人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具体组织和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2.负责建立完备、详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存档备查。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记录表、困难情况的认定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动态核实记录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资助档案建立工作须在9月20日前完成;

3.负责审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认定,在评议认定期间受理本学院学生的投诉和复查;

4.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资助调整。

第六条 各班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视本班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具体评议内容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状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申请困难资助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等;

2.负责本班资助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一节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至少一年以上:

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6.财政供养人员子女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

第九条  优先条件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节  认定等级

第十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配比例分别为所在班级学生基数的10%、12%、10%。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度降低;

2.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

3.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3.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6.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五保户家庭学生、优抚家庭子女;

4.直系亲属患重症,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6.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7.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三节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为评定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认定结果报送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各个班级报送的评议结果,审核无异议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5.二级学院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及认定初审名单;

6.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各二级学院申请材料,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贫困子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资助和新生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分别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困难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其资助款项,并按《张家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张家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张家口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做到应助尽助,确保资助工作 顺利开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 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 号)和《河 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的通知》(冀财教〔2021〕177 号)等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助资金是指按照省有关规定,学校从 事业收入(学费)中按不少于 5%计提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足额提取,足额发放。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从 上一学年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当年学生资助 资金,足额提取,并足额发放给学生。 

(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 专款专用,并且分账核算,各有关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 开透明,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 有效的使用。 

(四)滚动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实际申请金额提取, 发放后剩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奖助资助领导负责制,具体 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部负责处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切实解决好校内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就读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校 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 持有扶贫手册的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 力的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享受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贫困家庭学生。

第七条 学校按不少于 5%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及时足额提 取出校内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书费)、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贫困学生大家访、资助育人和宣传、校方责任险、就业帮扶、 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以及其他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支出。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初预算,每年年底取得事 业收入的同时计提,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使用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学校严格界定学生资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凡属于 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必须经校内“奖助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形式:

(1)原则上直接发放到 学生本人银行卡;

(2)针对有特殊情况没有银行卡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报送校内“奖助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资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代 领,表单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分为学校学费收入、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各项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资助工作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防止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 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情况, 如有违法违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省、市新的资助政策出台,按照新的资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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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食宿条件

学生宿舍

明湖校区:4-6人间,上床下桌。宿舍楼内有休闲区、自习间。

平门校区:6-10人间。

食堂

明湖校区:2个食堂--食苑、食坊。校内有超市。

平门校区:2个食堂--食苑、食府。很多小餐馆。3个超市。

平均伙食标准

25-4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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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
生源地
年份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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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收费项目
张家口学院2023级新生入学交费一览表
专   业 层次 学制 门类 学科 学费 住宿费 总计
艺术教育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教育学类 4600 500 5100
学前教育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教育学类 4600 500 5100
小学教育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教育学类 4600 500 5100
心理学 本科 四年 理学 心理学类 4900 500 5400
会计学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4600 500 5100
财务管理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4600 500 5100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4600 500 5100
康复治疗学 本科 四年 医学 医学技术类 5200 500 5700
护理学 本科 四年 医学 护理学类 5200 500 5700
助产学 本科 四年 医学 护理学类 5200 500 5700
健康服务与管理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4600 500 5100
运动康复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体育学类 5200 500 8500
药学 本科 四年 医学 药学类 5200 500 5700
医学影像技术 本科 四年 医学 医学技术类 5200 500 5700
口腔医学技术 本科 四年 医学 医学技术类 5200 500 5700
思想政治教育 本科 四年 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4600 500 5100
汉语言文学 本科 四年 文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4600 500 5100
地理科学 本科 四年 理学 地理科学类 4900 500 5400
生态学 本科 四年 理学 生物科学类 4900 500 5400
旅游管理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旅游管理类 4600 500 5100
会展经济与管理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旅游管理类 4600 500 5100
英语 本科 四年 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类 4900 500 5400
翻译 本科 四年 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类 4900 500 5400
数学与应用数学 本科 四年 理学 数学类 4900 500 5400
网络工程 本科 四年 工学 计算机类 4900 500 5400
物联网工程 本科 四年 工学 计算机类 4900 500 5400
数字媒体技术 本科 四年 工学 计算机类 4900 500 5400
体育旅游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体育学类 8000 500 8500
体育教育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体育学类 8000 500 8500
冰雪运动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体育学类 8000 500 8500
运动训练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体育学类 8000 500 8500
音乐学 本科 四年 艺术学 音乐与舞蹈学类 8000 500 8500
舞蹈教育 本科 四年 艺术学 音乐与舞蹈学类 8000 500 8500
美术学 本科 四年 艺术学 美术学类 8000 500 8500
环境设计 本科 四年 艺术类 设计学类 8000 500 8500
临床医学 专科 三年

5000 500 5500
口腔医学 专科 三年

5000 500 5500
备  注 学费、住宿费为一学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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