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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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公办
  • 详细地址:
    来宾校区(主校区)来宾市铁北大道966号 邮编:546199 电话:0772-6620808 传真:0772-6620911 0772-6621123 柳州校区(分校区)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君武路170号 邮编:545004 电话:0772-2046337
  • 联系电话:
    0772-6620895
  • 学校性质:
    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学校特性:
    省属
  • 学校代码:
    11546
  • 官网:
  • 招生网址:
综合满意度: 4.1
环境满意度: 4.3
生活满意度: 4.0
数据来源:阳光高考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专业介绍
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奖学金设置
食宿条件
历年录取分数线
收费项目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校简介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简介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简称“广西科师”)为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本科院校,是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拥有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是国家“1+x”证书试点院校、教育部数据中国“百校工程”首批试点高校、中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成员学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教师教育基地、广西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自治区级教师教育协同创新中心;拥有广西无机材料绿色制备与应用重点实验室、上汽通用五菱汽车产业学院、广西糖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中关村软件园、清华大学启迪控股公司、中科曙光、新道科技等国家级知名企业合作办学。

  学校的前身为创办于1958年的宜山师范专科学校,1959年与柳州市师范专科学校合并后改名为柳州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从宜山搬迁到柳州办学。1962年学校在全国高校调整中停办。1971年在柳州民族农业技术学校基础上组建柳州地区师范学校,1982年在校内设柳州地区教师进修学院,1984年升格为柳州地区师范专科学校,1994年更名为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5年柳州财经学校并入。2012年开始在来宾办学,2015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广西科技师范学院。2019年获批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21年学校管理体制由“区市共建、以市为主”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教育厅。经过长期积淀,凝练形成了“启智育人、博识敦行”校训,“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特色荣校”办学理念和“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办学精神,成为激励一代又一代科师人奋发进取的“科师精神”。

  学校现有占地面积共1617.1亩,其中主校区来宾校区1010.1亩,柳州校区607亩。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6000余人,各类留学生68人;有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245人。设有12个二级学院,有本科专业31个、专科(高职)专业14个,涵盖了教育学、工学、法学、文学、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

  近年来,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学校主动适应桂中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紧密对接地方电力、制糖等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了“教师教育类”“电气工程与电子技术类”“食品与生化工程类”“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类”“机械与汽车工程类”“经济与管理类”六大特色专业集群,初步形成了以教育学、工学为主,法学、文学、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前教育专业获批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小学教育、体育教育、英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物联网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7个专业获批为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有课程与教学论、运筹学与控制论等自治区重点培育学科2个,有本科高校特色专业及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中心)建设项目4个,有物联网工程、小学教育等广西职业院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项目2个,“制糖工程应用型人才协同培养基地”获批为自治区级协同育人平台建设项目,“上汽通用五菱汽车产业学院”获批为广西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学校现有实验实训室使用面积46498平方米,建有校内实验实训室446个,学校获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等。近年来,学校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23项,其中一等奖11项;省部级教改项目立项117项;公开出版教材255部。       

  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取得新成效。学校在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科研育人方面取得一批优秀成果。目前,学校建有广西重点实验室、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广西应用技术转移中心、广西金秀大瑶山瑶族文化研究基地等科学研究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有“无机材料”“甘蔗与制糖工业”等科研团队20多个;先后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10余项,获厅级及省部级项目400多项;大学生立项科研项目100余项,学生论文(专利)等成果近100项;教职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0多篇,出版专著80多部,授权专利400余项;获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奖励70余项。同时,学校为支持广西甘蔗制糖业的战略发展,成立了“广西现代蔗糖业发展研究院”。《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多次被评为全国、全区优秀社科期刊。学校构建形成了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到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体系。

  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先进集体、全国贯彻体育工作条例先进单位、全国“三下乡”先进集体、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自治区文明校园、广西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

  经过多年的办学实践,学校凝练了“立足师范本色、服务职教发展、培养应用人才”的办学特色。

  当前,学校抢抓发展机遇,坚定走转型发展之路,围绕“突出‘四得’,做实‘五基本’,实现‘六满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加强内涵建设,通过未来一定时期的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合格的基础教育师资、职业教育师资及应用型人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方应用型师范大学。

                                                                                                                                                                                                                                    (党委宣传部发布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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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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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困难生资助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

3.首次贷款办理流程:

(1) 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等家庭困难学生以及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困难材料或个人诚信承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4)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4.续贷学生办理流程

(1)续贷学生本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确认个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后,提交续贷申请,选择网上签订方式,并进行身份认证。

(2)身份认证成功后,远程贷款申请提交至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借款学生无需前往现场办理。

(3)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受理后,借款学生可自行登录系统打印合同和《受理证明》并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

5.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6.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3)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4)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的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4)应征入伍获批的高校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在毕业后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写《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有:《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二次分配工作地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三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3.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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