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消委会就接获一宗内地旅客投诉。一名内地旅客往一间连锁式经营的找换店查询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价,该店店员口头回覆:“127。”为了确认汇价,投诉人随即询问人民币5000元可换多少港币,店员未有直接回答,推说稍后可以计算。
基于相信该连锁式经营找换店的商誉,投诉人要求把人民币8000元兑换成港币。店员迅速把港币9016元放在柜面,并催促投诉人在单据上面签署,当时投诉人还未能及时细阅收据内容便签署。
完成交易后,投诉人发现在收据上列明的兑换率是“1 .1 2 7”而非店员所说的“1 .27”。经消委会调停后,连锁找换店同意将汇率提高至“1.2”,兑换港币9600元,投诉人被邀亲自往该店取回差额。
香港街头两替店的招牌
游客也须核实交易详情
另一个案,一旅客在找换店兑换新台币。投诉人估计一般港元兑新台币的汇率为“0 .225”(0.225港元兑1新台币)。因不虞有诈,投诉人按店员要求以港币2450元兑换新台币7000元。当时店方并未发出兑换收据。
当投诉人发现兑换现金的数目不足时,才明白找换店是以较差的汇率0 .35兑换。他反对并要求取消交易,但店方拒绝退款,只同意将汇率轻微提高至0 .25。投诉人要求店方发还收据,该店只将一张简单如一般收款机打印的发票给投诉人。
在调停过程中,消委会提醒该店,按《货币兑换商条例》,店方须以指定规格提供交易单据。该找换店最终全数退款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