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广东省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并且还印发了专门文件实施,具体详见正文。
2022年6月,广东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我们一起来看看↓↓↓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并对受托专业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核准后,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或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相应的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省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七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人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委托广东省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的,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省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
第八条 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如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委托广东省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的,应提供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主办单位有明确指定省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五至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事项;
5.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上一次申报周期经省教育厅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一轮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九条 自2022年起,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每次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当年的4月至8月。需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可单独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每次初核时间一般为申报受理当年的9月。省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当年的9月30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
第十二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自广东省教育厅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举办市、县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省性竞赛视为同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十九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及我省中小学招生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动态调整,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业之外的其他机构、公司、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各类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开展竞赛活动的,将按照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各中小学校组织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的,将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将要求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省教育厅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主办方立即停办或撤销其竞赛活动,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停办或撤销的决定及有关文件将及时通过省教育厅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省教育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内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本省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举办国际性比赛的中方承办机构在本省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接受本省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21日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